《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第三十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案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單獨羈押或者單獨關押等措施。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和辯護人。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行控制下交付,或者讓有關人員隱匿身份接受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