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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關於監獄提審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多次提審,次數沒有規定。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的目的是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脫逃或者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清案情、證明犯罪,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檢察院批準逮捕並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壹般情況下,還處於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到看守所提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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