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不自行申請回避的,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他先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申請理由,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