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處分包括:警告、撤職、記過、降級、撤職。被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職級和崗位工資。受到行政處罰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有哪些內容?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命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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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逃往國外或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國外的;
(二)參與、包庇、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
(五)私自容留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規定對在押人員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見面,擅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投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被拘留者看管被拘留者;
(四)私自將被羈押人帶出羈押場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