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涉案財物,應當保密。
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出具相應法律文書。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者行政案件受理之前,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財產,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解散和返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與本案無關,但有證據證明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財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連同相關線索壹並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
第四條公安機關必須嚴格依法管理涉案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調換、截留、私分、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涉案財物,應當保密。
第五條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出具相應法律文書。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者行政案件受理之前,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財產,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