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過程中收到的查封、扣押、凍結、扣押、轉移、先行登記保存、取樣取證、追繳、收繳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物。,包括:
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淫穢物品、毒品和其他違禁品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及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物品和文件。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其行為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違反法定程序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的;
(二)對與本案明顯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三)未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的;
(四)提取涉案財物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物業管理人員移交涉案財物的;
(五)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
(六)拒絕依法將有關財物返還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及其家屬索要費用的;
(七)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涉案財物毀損、滅失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案件審批人或者審核人負有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萍鄉市公安局-關於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