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他們的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了無辜者,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
(3)本罪主觀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
(4)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5)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6)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