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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和立案工作規定

行政案件受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理時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收到公民的舉報、投訴、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準,查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後,決定將其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這是訴訟活動的初始階段。壹般包括刑事立案、行政立案和民事立案。根據相關法律,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和存在犯罪事實。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大赦免於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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