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個人使用公務交通和通信的補貼所得稅;個人使用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