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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

法律解析: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將扣除70%的公務費用,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支出最高扣除額為每月2500元,超出部分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報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全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個人使用公務交通和通信的補貼所得稅;個人使用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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