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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分析: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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