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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制度改革的難點和問題

法律分析:1。現場勘查、檢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並形成現場勘查筆錄。不具備現場勘查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勘驗並形成現場勘驗筆錄,同時對現場進行拍照,固定相關證據。但目前的情況是:壹是技術人員不重視對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盜竊、現行案件等犯罪現場的勘查,不進行必要的調查檢驗,不收集相關微量物證,最終導致只有嫌疑人供述時形成孤證,壹旦嫌疑人翻供,無法定案。

2.審訊中的問題

首先,訊問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鬥智鬥勇,是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犯罪行為細節的渠道之壹。在訊問過程中,要結合前期偵查中收集到的物證、書證等證據,運用壹定的技巧和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實。目前,偵查人員只註重書證和物證的收集和固定。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無法追溯物證的來源和使用,也沒有進行必要的查證工作,使案件無法定性,遺留的罪行無法深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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