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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

法律分析:1。直接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的住所的壹種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收件人的壹種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

5.轉介服務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相關部門向特殊接收人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優撫對象是指軍人、服刑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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