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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人數超過二百人;(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綜上所述,目前涉及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已經基本窮盡了證券發行的情形,第(三)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是法律規定,為以後的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留有余地。這是法律起草的做法,目前沒有其他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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