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涉及職工權益的社會監督機構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並依法吸收同級工會參與。
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或者執法檢查,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或者讓工會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壹條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