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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評價標準

法律分析:案件質量評價的方法在時間上可以分為定期評價和不定期評價。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半年在5438年6月+10月和7月將業務部門辦理的所有案件提交檢察長辦公室,以決定開展案件評估。檢察長辦公室可根據情況決定開展不定期的案件質量評估。從評價案例的覆蓋面來看,可以分為綜合評價和抽樣評價。綜合評價是對全院在特定時期內辦理的各類案件的總體評價。由於工作量大,在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並不容易。

抽樣評價是隨機抽取全院業務科室辦理的病例。評估人員通過查閱案卷、法律文書、聽取承辦人陳述、提問和評議等方式,對隨機抽取的案件進行評估。由於其簡單易用,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在案例評價方法的選擇上,要註意多種方法同時進行,體現案例評價的全面性。具體來說,要實現全程跟蹤與個案評價相結合,即在月末、季末個案評價的基礎上,始終跟蹤評價部分個案,將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結合,將個人評價與交叉評價相結合。除專職評卷人員外,其他同誌要適時參與評卷,多人多次交叉評卷,防止多角度失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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