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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殺人案件時可以對出租屋進行封鎖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因案件需要,可以查封出租房屋,但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查封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對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調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和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時,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員決定;但是,扣押的財物或者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等大型機械設備等不宜移動的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查封決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應當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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