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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局傳喚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傳喚和強制傳喚在效力和適用對象上是不同的。傳票自動送達,而強制傳票是強制性的。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法院依法強制尚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的強制措施之壹。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被傳喚人必須按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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