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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用權力的具體表現

壹、超越權限,決定或處理本人無權決定或處理的事項;

二、玩弄職權,隨意作出處理某壹事項的決定;違反法定目的是指行政主體因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而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其具備兩個要件:主觀上,行政主體具有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或者雖無惡意,但因疏忽大意、過於自信而導致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符;客觀上造成了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結果。

3.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公共義務。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期限,或者規定了壹定範圍的行為,使行政主體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在此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行政主體有不當拖延或者不作為的,屬於行政濫用職權。

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當履行職責。解釋不壹致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釋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和價值目的以及社會公認的基本規範。我國行政法中有壹個平衡原則,旨在自由裁量過程中各種利益和價值的權衡和平衡。比例失衡表現為行政行為的顯失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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