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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三大守則

法律分析:三項規定壹般指《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特殊關系律師、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特殊關系律師、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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