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接受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SASAC聯系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意見;
(二)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考核、獎懲制度,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政績考核體系;
(四)組織或參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五)組織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宣傳、培訓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