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第8條,只能制定以下事項: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基本民事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
參考數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國家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