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不損害公眾利益是制定格式條款的壹個最基本的原則。
5.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6.可以免除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無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