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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是多久?依據是什麽?

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發出納稅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沒有明確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8號)第十二條“稅務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30日。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維護法律秩序或者狀態,是事後救濟。

懲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手段,不是目的。懲罰違法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同時糾正違法行為,不得讓違法行為繼續進行處罰。否則,行政處罰就會成為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絕對禁止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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