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第六條具有以下職權:
(壹)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偵查刑事案件時,可以依法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
(三)對公民的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人民警察在以暴力抗拒逮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緊急情況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五)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犯罪分子,挽救公民生命,可以向機關、團體、企業、公民個人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六)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