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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協助法院執行所有規定。

對潛逃或者下落不明的司法拘留人員,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采取查控措施。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查控函(註明兩個法院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拘留決定書、協助查控人員名單等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查控對象發出預警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刑事判決書的財產部分;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

(四)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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