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交通限制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可以定期公開轄區的治安情況、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安全防範和預警信息。
本規定施行前形成的執法信息,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仍對公眾利益有影響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