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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執法的範圍

法律分析: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範圍非常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響到每壹個公民、每壹個家庭、每壹個組織,覆蓋全社會。綜上所述,公安行政執法的範圍包括:壹些專門的行政管理活動,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機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網絡安全監管等。治安行政活動包括治安行政處罰、強制、許可等管理手段。

法律依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交通限制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可以定期公開轄區的治安情況、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安全防範和預警信息。

本規定施行前形成的執法信息,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仍對公眾利益有影響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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