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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解析:犯罪是最嚴重的違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公安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職責。另壹方面,公安機關具有豐富的打擊犯罪經驗和必要的特殊偵查手段和資源,也使其能夠承擔起偵查大部分案件的重任。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發生在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和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案件。對於這些案件,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安全部門和監獄應當分別行使偵查權。除了這些案件,其他刑事案件都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壹般來說,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在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後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絕大多數案件在立法上都被賦予了管轄權。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規定》第十五條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地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開始地點、經過地點和結束地點。犯罪處於連續、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持續或繼續實施的地點屬於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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