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兒童優先是國際上的普遍原則,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有充分體現。1990年,聯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宣言》,其中指出,我們莊嚴承諾高度重視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權利,並強調必須高度重視改善兒童福利。
我國壹直堅持兒童優先。《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在突發事件中的應變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比成年人差,在突發事件中更容易受到傷害,所以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需要及時救助。遇到緊急情況,要優先扶弱,幫助老人、婦女和兒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