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其他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二)在刑事訴訟中,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需要註意的是,公民經核實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不予法律援助。但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溫馨提示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