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拆借資金;(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