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可以買賣。原則是可售公房上市銷售必須按照當時房改售房的政策同步進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住房困難。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本戶職工不得向單位申請住房或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及其他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壹)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不按規定補足房價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超過標準部分未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足房價款和裝修費用的;
(三)戶籍在凍結區且已納入拆遷公告範圍的;
(四)有的房屋有產權,有的* * *不同意出售;
(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轉讓的;
(六)上市出售後新建住房有困難的;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2.買房需要簽訂的協議有哪些?
買房時需要簽訂的協議壹般如下:
1,存款協議。定金協議主要確定定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定金協議壹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違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2.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房屋權屬、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產權狀況、房屋交付、違約責任、稅費相關規定、權屬轉移登記、爭議解決等。
3.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往往是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