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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區別

1.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1.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區別如下:

(1)內容的重要性不同。公告用於發布重要的法定事項,多涉及黨和國家的重大事件,或履行法律規定必須遵循的程序;用於發布公告的事項相對不如公告重要;

(2)發布權限不同。公告的發布機關均為上級機關;通報的發布機關沒有嚴格的層級限制,各級黨政機關均可發布;

(3)發布項目不同。公告中公布的事項是境內外人士普遍關註、境外人士有必要了解的重大法定事項;通報公布的事項屬於有關職能部門對負責管理的社會某壹方面的工作作出規定和安排的壹般性業務事項;

(4)分布範圍不同。公告中公布的事項是讓國內外的人了解的,所以必須向國內外發布;通知的範圍比較窄,僅限於壹定範圍,內容多指向特定範圍;

(5)出版方式不同。公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方便快捷的媒體發布,壹般不張貼;通知也可以通過這些媒體發布,但也可以通過公開張貼、懸掛、分發等形式發布;

(6)出版目的不同。公告的直接目的是讓人“知道”;通知雖然純粹是告知性的,但多是讓人“知而行之”。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二、公告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該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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