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維修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期間的維修費用和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因樓上業主裝修或者其他不當行為造成建築物漏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按照他人財產損失折價賠償。作為侵權人,除了停止侵權行為(如重做防水層),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修期滿後,因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負責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漏水給其他權利人造成損失,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公共設施漏水,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