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質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單筆交易免費。債權人和出質人互不享有權利,互不承擔義務。主債權人是股份質押合同的權利主體。出質人僅在股份質押合同中負有質押義務,不享有任何相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對出質人不承擔任何相應的義務。即使出質人取得了履行主債務的追索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2)互補性。出質人履行主債務必須有壹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的,質權人無權出售或者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其債權。(3)依賴性。股份質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基礎,以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著主債權的償還、抵銷、免除而消失。(4)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對其債權設定質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由於這種債權保護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優先於無擔保債務。(5)報名。訂立股份質押合同時,質押必須記載於股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合同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範圍;(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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