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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喪葬假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喪假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以申請喪假;其他人。

《勞動法》關於喪假的規定如下:

1.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其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操辦喪事的,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國家尚未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做出具體規定。

喪親直系親屬包括以下人員: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公婆或公婆去世也納入享受喪假的範圍。對於超出這個範圍的親屬,企業有權自行解讀;

3.由於我國歷史上形成的習俗,祖孫的葬禮壹般都在必須參加的範圍之內。所以在實踐中,很多單位也把祖先去世納入員工可以享受的喪假範圍,由各企業自主決定。

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喪假。所以公司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員工帶薪喪假。但在現實生活中,壹般只有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的員工才享有喪假權利。很多中小企業享受不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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