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沒有專門的法律,只有國務院制定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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