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公檢法司的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未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精神病人,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2.經申請可獲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般來說,無論何種刑事案件,如果確實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