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撫養權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中,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判決日期和不予公開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訴、上訴的壹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