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擴展數據
應采取招標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萬元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