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款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存入自己的賬戶,違者按我國法律處罰。如果是個人的行為,情況就不壹樣了。如果行為人是為了資金安全、臨時周轉或者誤解而為之,由於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妨礙單位使用公款,因此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私存公款幫人完成存錢任務的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壹定的紀律處分,但公款沒有被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條件,應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私存公款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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