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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被宣布失蹤的法律後果是

法律分析: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後,會導致以下後果:1。失蹤者的財產將由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保管。如果有糾紛或者沒人管,法院會指定壹個托管人。2.被宣告失蹤的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被宣告死亡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消滅。3.因失蹤被宣告死亡的,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後,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收養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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