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