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規定周末。《勞動法》僅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但是工人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上述時間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可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支付加班費。加班壹般壹天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周末休息時間的確定壹般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不同行業因工作時間和性質不同,休息條件也不同,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