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類似,即與自然死亡壹樣,被宣告死亡的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其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財產開始作為遺產繼承。但宣告死亡不同於自然死亡,它只是對自然人失蹤的壹種推定。有可能該自然人仍居住在某地,可能仍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他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還有存活和被撤銷的可能。所以,宣告死亡導致的自然人資格的消滅,並不像自然死亡那樣絕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宣告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壹致的,因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與自然死亡共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壹年的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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