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賬戶的;
2.虛假註冊;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4.冒用他人賬戶;
5、酒店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基於親子關系的特殊情感聯系和家庭的生活狀況,雖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強制性的,但大多數情況下,父母是自願履行義務的,法律和社會公權力不需要過多的幹預或介入。但這並不排除在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用公權力來強制父母履行養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