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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 km的公司搬遷補償。

壹般情況下,公司搬遷超過10公裏,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搬遷到離原所在地不超過20公裏的地方,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賠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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