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執行時,法人有以下效力:1,需要協助調查,接受談話,申報公司財產等。2.面臨被列入高消費限制名單、限制出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