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 *寧波市委員會梅山保稅港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黨辦[2014]第16號)
第十二條公務員缺勤、出差,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15天未歸,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依照公務員法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出差,或者休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壹年內超過20個工作日未歸的,解除聘用合同。管委會的其他企業管理人員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休假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考勤結果作為個人考核、評價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壹條對遲到、早退、擅自離崗的,單位負責人應進行批評教育;遲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年終考核取消其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年度考核等次定為不稱職(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