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並服從律師事務所的利益沖突審查和受理業務決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