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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